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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戎荣成诉吴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荣成,吴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戎荣成,男,194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吴梅,女,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戎荣成诉被告吴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汝州市汝南社会法庭调解,原告戎荣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荣成撤回对被告吴梅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