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明与被告杨燕丹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115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