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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23号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住所地交斜新寨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缑某某,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临渭区董钊农资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