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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省建设厅5楼)。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沙佩君,经理。上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5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