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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学军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军,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何学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孔东培,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军,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剑萍,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军诉被告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学军负担。审 判 长 胡 文 远人民陪审员 肖 小 琴人民陪审员 黄 凤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