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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华兵与温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谢华兵,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温碧荣,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兵诉被告温碧荣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3元,由原告谢华兵负担。审判员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