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华兵与温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谢华兵,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温碧荣,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兵诉被告温碧荣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3元,由原告谢华兵负担。审判员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