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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杨某。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心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