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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德宝与陶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宝,陶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李德宝。一审被告:陶野。陶野与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旅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野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5年8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行)监[2015]21020000120号民事抗诉书,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