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程保卫与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保卫,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程保卫,男,1946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向华。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原告程保卫与被告张红伟、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程保卫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保卫撤回对确山县刘店镇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