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孝传与无锡正进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传,无锡正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724号申请人张孝传,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被执行人无锡正进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050194-0,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锡贤路91号。法定代表人朱哲傲,该公司总经理。张孝传与无锡正进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正进公司确认结欠张孝传工资7000元。该款由正进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35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3500元。如正进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张孝传可就正进公司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000元、诉讼费25元,合计702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正进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正进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正进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的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但该车下落不明。正进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本院至工商部门查询了正进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将正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0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