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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永利与王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利,王一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04号原告:蔡永利,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一彬,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蔡永利与被告王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永利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原告蔡永利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