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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云诉殷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云,殷朝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曾云,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马岭镇盘田村二社69号。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朝富,女,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云诉被告殷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朝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原告曾云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