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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尔展诉被告贾江涛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尔展,贾江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庞尔展,男,被告贾江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尔展诉被告贾江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尔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雪琴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人民陪审员  武 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