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尔展诉被告贾江涛借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尔展,贾江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庞尔展,男,被告贾江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尔展诉被告贾江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尔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雪琴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人民陪审员 武 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