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星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武汉星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星世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侯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星世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保证人侯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承诺“若武汉星世通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欠款,本人侯某某愿用自有坐落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广场店面3-1220#(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范围为所有欠款、利息等一切相关款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及保证人货款本金365089.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65089.4元为本数,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