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中库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中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813号罪犯张中库。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中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5年6月1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中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中库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4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