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车某某,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原平市民政局处理完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宇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