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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红诉马某霖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红,马某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杨某红,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英武乡人。被告马某霖,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英武乡人。本院在审理杨某红诉马某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