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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娟、李龙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娟,李龙华,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史志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5-2号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2号楼D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娟,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吴然,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华,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然,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13层。法定代表人:李龙华。委托代理人:吴然,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伟,女,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胡少波,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娟、被告李龙华、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被告史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赵娟申请追加武汉汇智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且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静寂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