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胡某,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罗某某,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谢育龙,系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原告胡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谢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和被告罗某某及其代理人谢育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12年10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胡某的离婚诉求。此后原、被告关系仍然僵化,彼此不相往来。2014年5月31日前原、被告除工作原因有接触外,彼此在经济、生活等方面无任何纠葛及往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经常耍无奈不同意离婚,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轿车)平分。被告罗���某辩称,1、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2、原告对被告没有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其过错在原告;3、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表述有误,且进行了隐匿,离婚时原告应该少分。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组建家庭后一度时期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加之客观上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夫妻之间离多聚少,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0月,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胡某的离婚诉求。此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原、被告彼此不相往来,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故原告再次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一、2005年3月1��,被告的以自己名义在内江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凤窝街(望江花园)4巷8号3幢6-21号(现为4巷9号3幢601号,3幢B左6层,设计图F-A,施工图②-④)成套住宅一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针对该套住房原告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却主张:购买该套住房的资金是被告婚前所交内江市东兴区交通局公路借款退回的款项购买,故认为该房应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分歧很大。二、庭审中被告出示“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注:原告胡某婚前子女)人民币150000.00元正(大写壹拾伍万元正)计息,每月3000.00元正(大写叁仟元正)。借款人:张杰(注:案外人)。落款日期2014年4月7日”。被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其女王某的个人财产。三、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因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处理分歧较大,对离婚问题没有意见,为减轻双方感情上的痛苦,请求人民法院就婚姻关系现行判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结婚证、“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存于卷中,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夫妻感情一般;造成夫妻感情从一般走向破裂的根本原因是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使本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走向破裂,本案由原告再次启动司法程序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因双方分歧较大,加之原告也提出就婚姻关系问题现行判决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当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准予其离婚;至于本案所涉夫妻财产归属问题,因其基本事实无法确定,且争议较大,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