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章步清与卢阿浩、虞仁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530-1号原告章步清。被告卢阿浩。被告虞仁微。被告卢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步清诉被告卢阿浩、虞仁微、卢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步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卢阿浩、虞仁微、卢亮亮名下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叶茶芬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为原告章步清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步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担保人叶茶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2、查封被告卢阿浩、虞仁微、卢亮亮名下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