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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新然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然,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刘新然,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刘健,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然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然不能提供被告刘健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新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