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苏荣疆与张榕芳、王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苏荣疆,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榕芳,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淑芬,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榕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苏荣疆因与被告张榕芳、王淑芬、张榕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荣疆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郭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