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齐思羽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18号齐思羽:你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白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洮北区法院)未保全申诉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造成损失,赔偿案件与执行程序是否终结没有关系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据此,因你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你主张赔偿案件与执行程序是否终结无关系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第二,关于你申诉提出洮北区法院未保全你申请的保险理赔金和旅店设备造成上述财产损失的问题。经查,洮北区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3)执字第254号裁定冻结张伟存款123000元,银行回执载明已冻结77172.66元。因张伟对法院冻结该存款有异议,洮北区法院作出驳回张伟要求解除已冻结其账户内4万元存款的请求的裁定。同时该裁定认定法院冻结的异议人张伟的账户存款中4万元系李秀玲的保险理赔金。而你的法定代理人李学辉已于2015年2月16日领取了法院冻结张伟的存款77451元,即4万元理赔金包含在77451元中。此外,洮北区法院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李秀玲经营的“玲玉旅店”内台式电脑四台、四台电视机、七张床。上述事实证明洮北区法院对4万元保险理赔金和旅店设备均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主张该院徇私舞弊、渎职枉法、不作为的申诉事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权致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洮北区法院并未侵犯你的人身权,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四,你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白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