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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马一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生活在一起,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年生育女儿何某甲,某年生育一子何某乙。因婚前接触、了解不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何某某性格、脾气原因,我与被告何某某经常争吵打架,从2007年起,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为了解脱痛苦的婚姻,我已三次离家出走,但是被告何某某的性格脾气未有丝毫改善,反而变本加厉的打骂我,威胁我及家人的安全,使我一直处于恐惧的生活状态中,多次想自我了结生命,结束痛苦的婚姻,但亲朋好友劝解,让我为子女着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婚姻。为此,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裁判。被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双方认识两年后才登记结婚,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一女一子,可谓幸福美满,双方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实属正常;二、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三、被告有信心、有能力处理好家庭矛盾,重新修补好夫妻关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完全有可能挽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9日在西充县太平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何某甲,现在西充县某小学读小学四年级;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在西充县某小学读学前班。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双方各自在一方务工,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冯某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诉讼中,被告何某某不愿意离婚,而原告冯某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的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因双方为家庭各自在外务工,联系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理解,患难与共,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加之,原告冯某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充分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冯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一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