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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万平与李春风、王立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平,李春风,王立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884号原告王万平,个体户。被告李春风,其余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王立仕,其余自然状况不详。原告王万平诉被告李春风、王立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万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