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彪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万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万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柳林元、张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冀G×××××自卸低速货车沿郭磊庄镇何家屯村二龙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郝军家附近时,与对面会车因路窄不便错车而倒车时,车辆左后轮碾压到行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冀G×××××自卸低速货车沿郭磊庄镇何家屯村二龙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郝军家附近时,与对面会车因路窄不便错车而倒车时,车辆左后轮碾压到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万全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之妻王析解与死者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李某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5月18日18时40分左右,在郝军家街门口其看到有个蓝色翻斗车正在倒车,车左后轮下压着李某的头,司机下来看时李某的头也压扁了。其去找李某家属,和李某家属返回现场时,听到司机正在报警,司机跟他说,他要去郭磊庄镇派出所。(2)被告人郭某供述,2015年5月18日,其驾驶冀G×××××自卸低速货车到何家屯西河里拉沙,沿何家屯村郝军家巷子由东向西行驶至郝军家门前时,迎面驶来辆拉沙三轮车与其会车,其倒车时感觉其车后轮压住东西了,后其下车看到有位老太太在其车左后轮下压着,这时有个骑自行车的(王某)路过看到,说他去叫家属去。其打电话报警,打得120。老太太家属到了现场其安慰了家属,后其去郭磊庄派出所报案。(3)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说明、勘查笔录可证实事故发生的方位、现场状况等。(4)河北省万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说明可证实,死者有明确的交通肇事受伤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5)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6)被告人郭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可证实被告人郭某具有驾驶资格。(7)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的由死者李某的亲属提供的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郭某提供的郭某与王析解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本院调查笔录可证实,被告人郭某之妻王析解与死者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李某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8)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可证实,案发后,郭某主动到出事地派出所投案。(9)户籍证明可证实,被告人郭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维法审判员 唐建明审判员 赵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