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关却乎当周与羊壮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关却乎当周,男,藏族。被告羊壮措,女,藏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却乎当周诉被告羊壮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却乎当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却乎当周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关却乎当周承担。审判员 穆学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