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22号新发大厦20楼8号。被执行人: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迎宾路曙光新村2-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5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38480.43元、执行费28784.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