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翟雨溪与陈亚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雨溪,陈亚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翟雨溪。法定代理人高杰。法定代理人翟宝刚。被告陈亚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雨溪与被告陈亚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