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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郝寿伟与马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寿伟,马锐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36号原告郝寿伟,男,1982年9月6日出生。被告马锐琦,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寿伟与被告马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寿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郝寿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锐琦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寿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