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孔维勇与陈坚新、莫方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新,孔维勇,莫方田,怀集县中洲财和矿业采选经营部,佛山市三水源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坚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维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方田,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集县中洲财和矿业采选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蒲洞村。组织机构代码:75207417-6。负责人:李珊,该经营部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源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号107。组织机构代码:78115156-4。法定代表人:夏华仁。上诉人陈坚新因与被上诉人孔维勇、莫方田、怀集县中洲财和矿业采选经营部、佛山市三水源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4)肇怀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经向本院申请缓交也未获批准,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坚新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其缓交申请也未获本院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没有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