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书强、邹昌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强,邹昌新,赵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强。委托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邹昌新。被执行人赵学娇。原告黄书强与被告邹昌新、赵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邹昌新、赵学娇在嫩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黄书强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赵学娇不服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因被告邹昌新、赵学娇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黄书强遂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通过扣划被执行人赵学娇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书强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黄书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黄书强自愿放弃追究判决确定的利息以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夷陵执字第0053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