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葫芦岛龙港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越、刘爽、杨乃琼、陈宝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龙港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越,刘爽,杨乃琼,陈宝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越,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爽,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杨乃琼,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陈宝莹,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越、刘爽、杨乃琼、陈宝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越、刘爽、杨乃琼、陈宝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越、刘爽、杨乃琼、陈宝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