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72-1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