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迪,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范迪的起诉。本院认为,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