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84号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300-6。法定代表人岳中国,董事长。被告张琳,女,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