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030号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委托代理人:喻波。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