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X,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可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82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半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大安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培养出真感情。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觉被告性格不好、脾气暴躁、做事方式简单粗暴,双方争吵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婚前的一点好感也烟消云散。原被告没有共同爱好,缺少共同话题,没有办法在感情方面进一步发展,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之久。2013年年初,双方发生一次激烈的争吵,被告拿走了原告的几十万元,用于非法的传销活动。从2013年5月起,原被告断绝联系,完全处于隔绝状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限届满仍不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离异,原告户籍地在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的户籍地在广东省珠海市。2012年年初原被告经过“有缘网”认识,××××年××月××日双方到吉林省大安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原告称自2013年5月起被告从事传销活动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两年,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红革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仰帆黄筱霖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