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左海与侯春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侯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左海,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侯春友,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民初小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678.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春友外出打工,查无下落,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侯春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郭民初小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