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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郝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仲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