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648号罪犯李均,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2002)泸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被告人李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29日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从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8年1月30日减刑1年6个月;2009年9月27日减刑1年2个月;2011年3月30日减刑1年1个月;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19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李均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65.5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