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子文与大板镇套白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文,巴林右旗大板镇套白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周子文,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大板镇套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聂志文,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周子文与巴林右旗大板镇套白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