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与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xx,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xx诉被执行人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xx应履行给付自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的租房费315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