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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由金岭与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金岭,张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由金岭,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红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金岭与被执行人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