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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兵与张艳、王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张艳,王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赵兵,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莉,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女,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王悦,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兵与被告张艳、被告王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一村XXX号XXX室甲,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张艳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黄东村十一组53号,亦不属于本院辖区;被告王悦的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一村XXX号XXX室甲,但其从未在此处居住过,而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且在该地址居住至今已满一年以上,因此被告王悦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也不属于本院辖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被告张艳或被告王悦住所地法院审理。故被告王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程建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