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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国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林,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林,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沈惠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国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64号移送管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国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理认为:杨国林本院撤回上诉的申��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昂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