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艳玲与被执行人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芳,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崔明芳,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黄军,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玲与被执行人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