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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明秀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朱留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明秀,朱留顺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金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杨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超举,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秀,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留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超举,被上诉人刘明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留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明秀提供正阳县中医院诊断魏全胜因摔伤致脑出血死亡,但没有提供魏全胜在正阳县中医院的抢救病历及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对魏全胜死亡的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