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如中与刘明、昆山市元宏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中,刘明,昆山市元宏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张如中。被告刘明。被告昆山市元宏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北路9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中诉被告刘明、昆山市元宏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中撤回对被告刘明、昆山市元宏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张如中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