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沙云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华,沙云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沙云岐,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沙云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1)莱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沙云岐银行存款7万元。现因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沙云岐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