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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沙云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华,沙云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沙云岐,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新华与被执行人沙云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1)莱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沙云岐银行存款7万元。现因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沙云岐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